【问题解析】
订立
借条的陷阱包括:
利用词语歧义,故意阻碍
合同履行。如,在借条中以“
欠款”代替“借款”;
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难时刻,恶意磋商,订立高利
借款合同;
借条的其他陷阱。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
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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