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法律
法规在房
产权领域的普及与实施,我们发现有关在
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这一涉及到家庭
财产分配的行为,其相关要求和规范已经有所调整,以下将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通常,按照现行规定,房产的
物权效力主要源于房产的登记手续,也就是房产证的颁发;
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前所购得的房产上添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被视为这是对另一方的自愿
赠予,由此,该房产便逐渐转化为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
然而,当面临需要
析产分割房产的情形时,双方可参照协议方式来进行处理,倘若出现协议破裂而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的话,法院通常倾向于判定
房产归属为登记权利人,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贷款偿还部分给予未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合理的
经济补偿。
关于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的具体问题如下:
首先,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之前,该房产仍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私有财产;
其次,如果个人房产是在
结婚关系持
续期间借助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还贷操作的话,虽然不会对房产的产权性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在
离婚之际,房产仍然是个人固有的,但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未获得房产的那一方予以公正公平的
赔偿;
再者,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姓名,即说明配偶现在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按照大多数情况来看,具有绝对共享权;
最后,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二人能够平等地分割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房价上升过程中,没有使用配偶的共同财产
偿还贷款,那么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则全都属于个人;
反之,若是使用了配偶的共同财产进行还款,那上涨所引发的财富增长就需要与配偶分享。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