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向您发出验收房屋的通知时,您如与他们商量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是完全有权利重新安排验房时间的。
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遵照合同约定,及时地把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计划交付给
购房者手中。
若该公司未能依照预定时间进行交付,则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对于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的确切原因,需要延迟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购房者。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就此有所规定,即当买受人收到所购商品时,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商品的检验。
假如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话,那么就应该及时对商品进行检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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