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拆除了非法建筑后,
拆迁方并不需要遭受任何补偿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拆迁方可能会面临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
赔偿金的复杂局面。
首先,倘若这些非法建筑在先前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进行非法建筑拆除的过程当中,由于拆迁的行为对该
土地使用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拆迁方有义务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次,即便这些非法建筑仅仅是建筑物本身不符合建设规定,但是在其中所存放或者遗留的财产依然可以独立于建筑本身而存在,它们作为这栋非法建筑物建造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虽然在常规情况下,非法建筑无法享有
拆迁补偿的待遇,不过这种说法并不是绝对的。
一旦在实施拆除工作的过程中,拆迁方因为实施拆迁的方式非法或者不合理,严重地侵犯了被拆迁方以及
房屋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依法赔偿他们因此所蒙受的损失。《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