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遇业主未能积极配合完成
产权过户工作,通常情况下,双方于事先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类状况,合同中就此问题所做出的约定将成为解决纷争的重要依据。
为此,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的是,无论合同是否对此有所明示,当事人皆可通过友好协商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
为了实现合同的全面履行,有关方面应当先行着手调查,理解卖方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真实原因。
若双方经过充分商讨后仍无法取得共识,买方有权依据已掌握的各项
证据向法庭提起
诉讼。
在此情形下,买方可以请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同时承担因怠慢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此外,买方亦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收回原本支付的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主张相关
经济补偿金作为额外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