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正常的上下班出行过程中遭遇了意外事件且并非由其自身为主导的
交通事故或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运输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时,雇主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该事故纯属员工个人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那么雇主并不承担此类不负责任的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