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支付期限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延续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成年成人或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但如果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年纪内,其通过自身的劳动所得成为生活主要来源,且能够保持该地正常生活水平的话,那么父母便可以考虑终止对其的抚养费用支付。
然而对于那些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18岁及以上的孩子,作为亲生父母仍然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他们的
抚养职责,继续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