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阶段,当劳动者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适时地,即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明确通知到劳动者或者另行额外支付给其一个月薪资之后,决定将劳动者解雇:
首先,若是劳动者在患上某种疾病或非因公受伤的情况下,即使已经度过了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仍然无法达到胜任原有职位要求,亦或是对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新职务也无能为力;
其次,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的工作任务,在经过系统化的专业培训或者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旧无法胜任的话。
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若
试用期内仅因劳动者的过失行为而遭到单位的辞退,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便可以免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的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并以不合法的理由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单位来说,他们则必须遵循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给劳动者相关
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待遇,它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份作为计算依据,每满一整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
若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里,那么这个时间段将会视为一整年来处理;
但是假如还未达到六个月的,那就只能向劳动者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