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讨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问题,必须明确指出这属于一种典型的
劳动争议范畴。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之间所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都应该严格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比如在这些劳动争议中有:
1.因
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2.由于制定、执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整个
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
3.由于开除、解聘以及
辞职、
自离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争议;
4.由于工作时间、休息假期、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及劳动保护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5.由于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而产生的争议;
6.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如下
纠纷时:
1.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各种纠纷;
2.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了
劳动关系并由此产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请求对方退还自己之前缴纳的劳动合同
定金、
保证金、
抵押金、
抵押物品等方面的争议,或者要求对方协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各项转移手续等方面的纠纷;
5.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
社保经办机构又未能进行补办,从而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而向用人单位提出
赔偿损失的争议;
6.劳动者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对于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
7.劳动者因遭受
工伤、
职业病影响,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8.劳动者基于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争议;
9.涉及到企业自主进行改制事宜所引起的各类纠纷。
然而,并非所有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金方面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国有房改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房屋转让引发的纠纷;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自身
伤残程度等级的认定结论,或是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争议;
4.
家庭成员或个人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的争议;
5.个体工匠与其帮助工人、学徒之间产生的争议;
6.农民
承包经营户与其雇佣工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