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工伤损害后,欲向所属企业寻求
补偿金的事宜,需历经工伤认证、
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
仲裁三大法定程序。若
申请工伤认定与补偿过程中,缺乏
劳动合同以及工作证件作为支撑,则应提供
劳动关系的确凿证明。对于工人而言,只需要在受伤或者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日期起计算,30天内,他们的雇主就应该向位于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的申请。在此之外,倘若面临特殊情况,必须在告知并征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之后,才能适当延期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