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合同诈骗与
合同欺诈之
法律定义及其甄别尺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予以审视和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关注
行为人的
主体资格问题。倘若行为人在缔结合同时所展现出的身份是
虚假的、
伪造的,乃至于存在着诸如缺乏
营业执照、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缺货严重甚至压根就没有货源等重大弊端现象,那么这基本上可以被判定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其次,我们还需评估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及履行
保证的构成。例如,若是行为人在
签署合同时拥有足够的货源储备或者潜在的后备资源,此外他们亦持有稳健的资金来源或
担保保障,或者在
合同有效期内仍有可能寻找到所需货源以及资金等,或者具备承担违反约定义务之责任的能力等等,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应该认为行为人拥有充足的履约能力;第三,行为人情愿履约之真诚程度与其行为表现同样值得我们注意。举例来说,假如行为人在
合同签订之后积极投入到履约行动之中,抑或是他们竭尽全力地为履约工作做出努力,尽管最终还是无法完全或大部分履约,但是他们仍然愿意主动将已经获取的对方金钱或物品退还,或者愿意自担
违约责任等等,这些都足以证明行为人有着诚实守信的履约意愿和明确的履约行动;最后一点便是要关注行为人对所得钱财货物的处置情况。当合同参与方收到对方货款之后,如果这些款项被用于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被用作
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支出费用中,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
欺诈行为尚且处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然而,如果行为人在获得对方财物之后,却拿来偿还自己的其他
债务、进行极度挥霍浪费(例如赌博)、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甚至携款潜逃,完全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这无疑将被视为满足
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