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变更与解除合同之事宜,此过程涉及到协商修订或增补合同条款等方面。
同时亦可采用协商解除方式,即将双方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之际予以提前终止。
然而协商变更及协商解除这两种补救措施皆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欺诈者通常会对此种方式加以排斥。在此情况之下,被欺骗者理应寻求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对于签立后发现其中存在违法之处以及矗欺诈行为疑虑的合同,若确实具有欺诈性质并可能构成无效合同,则被骗者可以考虑暂缓执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例如暂缓发货或支付款项等行为,以便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在认定欺诈性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四个主要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营业额和利润均是虚假提高的恶意,即意图是欺诈他人且具有非法目的;
其次,必须实施了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能够被证实为欺诈性的,以证明欺骗事实的存在;
再次,受害方由于该欺骗性行为产生了误解,并以这种误解达成了交易或选择;
最后,误解或误导恰恰是源于欺诈者的欺骗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达成合意之修改或者增添条款方面,协商变更以及解除合同同样适用;另外,双方亦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决定合同的提前终止。然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因此常常会面临来自不法行为者的规避手段。当遭受欺骗时,受害方应当寻求适当的应对策略。对于那些其合法性或者欺诈性质存疑的合同,如果经过证实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并且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受害方可以考虑暂时停止执行该合同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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