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知悉范畴应依据各项工作所需,适当缩小范围。
对于那些可将保密内容限制于特定人员知悉的情况,应当严加限定,除非无法对具体的涉密人员进行规定,否则应限制至相关的机关或单位,之后再进行详细的个人层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