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
彩礼通常被认定为具有附加条款的赠予行为。
如果所设立的附加条款未得到满足,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退还彩礼。
具体而言,法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种场景中:首先,若双方尚未进行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假如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但是在共同生活方面却存在严峻不足;
最后,即在婚前给予彩礼并且由此引发赠与者财务上的严重困境,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应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