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共有财产需出售转让,则须得所有共有人齐心协力协商决定。
若是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当义不容辞地秉持诚信公正的原则,即倘若财产一分为二后其价值并无明显下降,那么应毫不犹豫地予以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法律规定:
针对共有财产事宜,若共有人已事先约定不可分割,以此维系共同所有权的稳定,则理所当然应当恪守承诺、遵循约定;
然而,若基于重大理由,共有人中有任何一方需要对此财产进行分割而无任何事先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者,此时同等份额的共有人均得以随时提出分割要求,而完全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功能已然丧失或存在重大原因需要将
财产分割时,也同样有权主张分割至各自名下。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如因分割行为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实际经济损失,则等量的法律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确保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践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