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准则规定:
承诺应经由通知方式而做出,然而,若基于相关交易惯例或特定之
要约表明可藉由特定行为而达成承诺之目的,则不在此限。
此种承诺涵义无疑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
承诺书中应当明确注明承诺方及受诺方之姓名、性别等详尽个人资料;
第二,在承诺书中必须详细说明承诺事项的内涵,如生效期限、效力范围等具体界定,同时还需要记录下相应的圣约缔结地点、承诺人及被承诺人的范畴,以及承诺条款的详细内容;
第三,承诺书中所规定的双方所拥有的权益、责任,以及对任何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均需一一予以明确;
最后,双方当事人需亲笔签名,同时写清承诺书签订日期以及盖上相应手印,以便确保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