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识别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犯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特性:首先,这种行为必须具有实体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就是,行使人所从事的职务必须是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确立的;
其次,该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这意味着,
国家公职人员得以行使特定职权的先决条件是现有的权限,且这些权限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直接关系到
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再者,这类行为必须具有现时性的特征,即
行为人在犯案之时利用的职权必须是实存的,当前正在行使的,而非已经离任的。
过去的职务之便或者影响力并不能成为在未来新任职务时进行犯罪的借口;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直接性,换言之,公职人员在
贪污枉法等
违法行为中所依赖的便利因素,必须与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有必然并且直接的联系,这一切都建立在行为人行使其固有职务之际,也就是行为人必须直接借助于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来实现其
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