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无合法
征地文件或以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之行为,对土地实施征用的,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征地行为。
未获得相应批准或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擅自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勒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