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贷款方资金安全方面,保
证人承担
债务的形式主要可划分成一般性担保与连带性担保两种类型。
对于前者而言,保证人所享有的享有先诉抗辩权至关重要。
而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与界定就在于,在主合同尚未经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加以裁决,且借款人的财产被采取类似
强制执行等措施后仍未能得到偿付之前,保证人有权选择拒绝向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还款保障;
反之,若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并导致其债务无法偿还,若保证人为连带性
担保人的话,其仍需担任还债义务人,并按约定积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