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失业保险的享受门槛,自即日起需连续缴存满12个月方可具备资格。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申请领用
失业保险金:首先,在其失业之前已与原雇主共同缴纳了满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必须是非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失业状况,如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务协议等;
再次,该失业者已进行过相关登记手续,并且正在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实现再就业。
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失业”这一定义涵盖了多种情况:首先,当劳动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
其次,如果原雇主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与失业者取得良好沟通并达成共识时;
再者,若原雇主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由于严重
违规行为被解雇、开除等情况也在此列;
最后,若因个人原因主动
辞职、离职或者是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况同样在此范围内。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因毅力不及产生的失业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