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我们不能仅进行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转让,而把附着在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排除在外。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交换、投资或赠与等行为时,必须将依附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全部视为一体,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我们无法仅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单独的转让交易,必须同时考虑到与之紧密相连的建筑物部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