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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建筑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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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6
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我们不能仅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把附着在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排除在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交换、投资或赠与等行为时,必须将依附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全部视为一体,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我们无法仅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单独的转让交易,必须同时考虑到与之紧密相连的建筑物部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建筑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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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转让,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转让,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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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村集体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所有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时,如需占用土地资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如兴办乡镇企业及村民建设住宅项目,以及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经过合法审批后,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并非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只有那些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土地才具备此项资格。
所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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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可以转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请务必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妥善保管,以便在后续调动档案时使用。
其次,当您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后,新单位会向您发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您必须确保函件上明确指出您已经在此公司内开始了全职工作,并需要进行人事档案或户口的迁移。
同时,请务必详细注明档案转移的具体地址。
若贵单位并不具备人事代理权限,那么您可能需要前往该单位所依托的人事局,请求其为您的接收函加盖公章。
在申请过程中,您需携带单位接收函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介绍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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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是否可以转让2023
若建筑施工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是可以转让的。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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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单位经适房的转让与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规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出售的,然而此类房屋需要满足在购买之日起已经满五年内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直接上市流通交易的职能。
如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必须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则该项事宜应交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原始购房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率、物价指数等各项因素,予以无偿回购。
对于购买自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满五年的业主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当时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额,以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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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建筑施工合同能否转让
若建筑施工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是可以转让的。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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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转包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民工薪酬被拖欠的现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应首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起清偿责任,然后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或转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同样需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之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我们提倡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有义务每月对农民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编制相应的工资支付表,该表格需经过农民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并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会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同时还会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作为证明。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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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可转让吗2023
若建筑施工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是可以转让的。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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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股权转让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可分为两类。
首先是内部转让,这意味着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其次是外部转让,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原本并非本公司股东的人士。
在进行内部转让时,仅需获得转让双方的一致认可;
而对于外部转让而言,必须经由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许可,并确保这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了特定规定,则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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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可以转让吗
若建筑施工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是可以转让的。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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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资产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公司转让过程中需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细节:
首先,审查原公司有无尚未偿还完毕的银行贷款;
其次,对原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中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再次,核查原公司税务情况,确认其是否保持了正常运营状态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财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此外,还应关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能否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税务完税证明;
最后,核实原公司是否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或法律诉讼纠纷等问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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