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因劳动派遣关系纽带的终止,劳动者有权获得
经济补偿金,该项责任烦请用人单位亦即
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支付之责。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如下: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周年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月平均
工资水平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个人,此时间段将被视作是一整年的时间予以累积计算;
而针对未达到六个月的服务期者,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等值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