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期违约的定义,是指在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正式到来之际,某一签约方未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解释其确实存在无法按照该约定履约的实质性理由,并且通过其言行传达了其打算在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后选择放弃或是挑战合同规则的意愿和行动。
显然,这种违约模式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突出体现了违约发生的时间节点,即在履行期限未至之时;
其次,相较于实际违约所引发的法律后果,预期违约所面临的责任情景有所不同;
最后,还需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其他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