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某种情况明确出现在其主观意识之中,或者依据已知的知识水平或预知能力应当知晓,同时这个事实足以对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影响时,仍然进行占有权、购买权或类似活动的个人;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则表现为,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定,狭义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应当表示在不知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状况的前提下,主要针对的是(非法性质)交易行为中无从得知实情且已依法完成权利登记的权益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