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意缔结完成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会立即生效,因房屋被定义为不可移动的财产,其
物权状态的改变需严格遵守相关的
法规条例进行登记确认。
依照实施的
民法典,
不动产权的创设、修改、转移以及消灭等行为,都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始能产生效力;
反之,如未能进行合法登记,其效力亦无法发生,但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