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方为合法有效:
首先,协议之涉及各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与资格。
换言之,无论是买方或卖方均应具有自我行为能力以及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权限;
其次,为确保房屋买卖之真实意愿,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表达内心真意。
唯有在自愿、平等的基调下进行房屋交易,才可充分实现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愿望;
最后,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尤其在房地产政策方面,务必切实遵守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性规范,防止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亦严禁违背社会公德,否则房屋买卖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