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车辆处于社区内物业管理的停车场之中,而不幸遭遇窃贼或遭受损伤,那么只有当物业能够出具可靠
证据证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者是消费者个人因素引发损失时,才能免于赔偿;
否则,他们作为有附加义务的保管人,是应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2.对于那些不在社区内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在物业提供保管服务的期间,倘若因保管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了车辆的任何形式的损毁和丧失,都需要由保管人来承担起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无偿的保管行为,保管人只需能证明自己并未产生严重的过失,便可以避免承担这一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