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职工
工资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
由劳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全数支付所欠薪资,如拖欠的工资数额不足本地区
法规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则须支付追补至该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款项。
若未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则劳工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百分之五十以上直至百分之一百区间范围内的
赔偿金。
赔偿金的偿付标准以应付款项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按比例计算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