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框架下,并未强制要求合同需明确具体的
违约责任条款,而是赋之于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载明。
一份完整的合同往往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关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公司全称以及其注册地址的详细规定;
其次是针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品质、价格或酬金等因素的具体描述以及各项目标实现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规划;
第三则是有关
合同违约责任的明晰界定,以备未来可能产生纠纷时,双方能够依据这份合约有据可循;
最后就是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案进行预先设计和设定,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应得到充分体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