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延迟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但却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行为,是指签署于书面或口头合同中的
合同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其自身义务的行为。
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倘若签署合同的一方未能充分履行其自身的合同义务,或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未达预期之标准,那么,该方将负有依照合同规定对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即所谓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