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两种合法且成熟的
离婚途径,即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
前者指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结束婚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之后,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最后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合法
离婚手续并取得
离婚证书的程序;
后者则是当夫妻双方在是否应当离婚、财产分配、
债务负担以及
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随后由法院通过调查并进行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或判定宣布婚姻解除的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