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决定书生效之际即丧失所有权之权利。
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如房屋等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变更以及转让,自完成登记手续的那刻起即具有
物权所带来的效力。
然而,经过由人
民法院、仲裁组织进行审理、仲裁,或是接受人民政府发出的征收决定书等情况下,导致物权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书等发生设定、变更、转让或是消灭,自这些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书等生效之时,其效力亦立即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