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企业在未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条件下私自开展劳工派遣服务业务的行为,均将受到我国政府劳动行政机关严格的
管制和
处罚,包括所获得的
违法收益将被予以没收,同时还会面临由此产生的超过违法收益一倍至五倍数的
罚金处罚;
倘若该企业并未有违法收益,也需接受最低五万人民币的罚金处罚。
对于未遵守《劳工
合同法》中关于劳工派遣方面规定的劳工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亦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整改;
若在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则将面临针对每名员工最高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对劳工派遣机构的
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将予以撤销。
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
劳动者带来损害时,该公司不仅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必须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连带赔付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