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在产期假及寒暑假期间的休假安排需分开考虑,即即便女教师
产假恰逢寒暑假时期,其寒暑假的休假期限也能随之相应延长。
因此,关于重叠假期是否需要额外安排补假的问题,应由各个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自行决定。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观点,即在一般逻辑上,寒暑假对于广大教职员工而言,其本质上属于因职业特性而特别设置的休息时段,而并非源自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