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由买方配偶代表签字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具备
法律效力的。
在此前提下,若夫妻中的一方在签署
购房协议时已获法律认定其具有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方所进行的
代签行为便构成了
表见代理。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的日常生活事务均享有相应的
代理权,除非他们以
恶意串通之故意
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当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购
买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时,该份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