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
合同法》中所专有的一项概念,该条款明确指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互相协商同意并在合同中专门设立违约金条款,以预防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问题。
当合同法定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时,失约方有权获得这种形式的经济赔偿,方式为通过赔偿一
定金额的货币(主要是现金)实现。
当然,如果当事人事先就没有对违约金进行明文约定的话,那么违约之后其实也不用担心因为违约金问题引起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额度过低,导致所得收益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话,合约当事人完全有资格向上诉法院或仲裁庭申请相应的增额处理;
但是若违约金的设定过于夸张,导致所得收益超出了实际损失,合约当事人同样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或仲裁庭申请降低赔偿限度。
所以,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时候,通常以实际损失额度作为法定的依据来要求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另一方面,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当违约方违反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从而给受害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承担起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
不过,为了确保需求方能够准确无误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这四个先决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行:
首先,存在实质性的违约行为;
其次,
债权人确实受到损失;
再者,违约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失之间需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但并非最次的一点就是,违约方本身无权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损害
赔偿金本身,由于它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因此其注重补足特性,而且几乎不会展现出任何程度的惩罚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