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会计期间的各项开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企业在回顾过去财政周期时,发现其中某些实际发生且符合税
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被认定为合法开支但却未予以扣除或扣减的情况,企业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交详细的专项申报和解释说明材料,即可得到批准将此类支出追溯并计入该项目发生的年度进行核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追溯确认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