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明确规定,依照对患者人身所造成之严重程度,将
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首先是一级医疗事故,此类事故给患者带来的直接后果为生命丧失或者重度残疾。
其次是二级医疗事故,其主要影响因素是对患者造成中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使得其功能受到了严重阻碍;
接着是三级医疗事故,该事故会导致患者出现轻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伤害致使一般功能受限;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四级医疗事故,这是指虽然未达到严重的身体伤害级别,但已对患者的生活造成了显著的影响并产生了其他较小但明显的损伤后果。
关于医疗事故的详细分级标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制定和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