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则存在婚姻关系的时期内所获取的房产,一般将其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置;
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及享有赠与之财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各自的私人财产;
就共同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以及
债务,应该按照双方均有的债权及债务来进行处理;
对于
事实婚姻关系出现之前的任何财产,应视作属于夫妻中其中一方的私有财产,无需参与分配。
在
离婚案件之中,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双方事先商定或协议处理;
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须交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依法判决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