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法律中对于孕妇保护条件的条款,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禁止在妇女怀孕期间终止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当女性职工处在妊娠期间时,即便是公司与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服务期已经到期,亦或者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已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必须等到这位
女职工分娩后的一整年内,才能够依法解除与她之间的劳动
雇佣关系。
然而,如果这名女职工主动提出
解约要求,则不需要遵循这些法律规定。
其次是强调对怀孕期间女职工的
劳动保护措施,特别是强化了对于劳动强度以及禁忌劳动岗位的保护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雇主不得随意安排正在怀孕中的女员工做国家标准定义为第三级别的身体强劳动,同时还应当避免让她们暴露于可能导致胎儿受到伤害的环境之中。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怀孕已达七个月的女职工,雇主更不能够安排她们
加班加点进行长时间的劳动,更不能安排她们加入夜班的劳动队伍。
一般来说“夜班劳动”是指从当天晚上的晚22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之间持续的劳动或工作状态。
再者,也要提供给怀孕后期的妇女适当的休息或者减轻其负荷的工作任务。
如果一位妇女正处于怀孕期,且怀孕周期已经到达七个月或以上(按照28周的标准),那么雇主应该给她们提供每天至少一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而且,绝不可以安排她们加夜班的劳动项目。
如果工作环境允许,并且得到该女子的书面申请,以及单位的审批同意,雇主可以准许这位怀孕女子请假两个半月来安心准备生产。
最后,在法律中还提到了已经
结婚等待受孕的女员工所受到的劳动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