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经签署了
拆迁协议,却始终未收到预期中的
安置房,那么您有权向有权
管辖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条款,尽快交付您应得的安置房。
需要明白的是,
拆迁补偿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便对双方
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未能按时获得安置房将直接影响到受补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发起
诉讼应该以
行政诉讼为主线,针对的对象则应是负责执行
拆迁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如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法定签约期内仍然无法就具体的
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身份还不够清晰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如实向有权做出征收决定的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根据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这一
处罚性决定书中所涵盖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参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涉及双方之前已协商达成的各项补偿协议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该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照相应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