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造成他人轻伤并进行了私下解决,仍然被
立案处理的情形,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撤销案件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才能启动撤案程序。
其次,若已认定涉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已经对其启动的刑事调查应予撤销、不起诉或终止审判流程,或者宣布其无罪。
此外,若是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初步判断不为犯罪的情况,也可考虑撤销案件。
最后,如犯罪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或者通过特赦令获得免于
刑罚处罚的,亦属可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