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有权发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此外,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事项。
若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交请求,由该法定机构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医疗机构对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自动上报、以及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申诉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等请求后,若认定存在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便应该书面转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事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