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医疗过失导致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其赔偿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医疗费用;
第二,为因遭受伤害而误工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参照当地相关
法规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进行核算的费用;
第四,需要陪伴护理人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补助以及
伤残辅助设备使用的费用;
第六,对死者家属给予安葬的经费补偿;
第七,对失去
抚养义务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八,可能产生的相关交通和住宿费用;
最后,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心理创伤的精神抚慰金。
而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计算,需依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政府机构的普通职员出差伙食补助的同等待遇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