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企业实际产生的员工福利支付金额,只要不超出其全年
工资薪金总额的14%,便允许在收入税前列支扣除。
这项严格的规定较此前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方法有所调整,将原有的预提扣除方式更改为更为精确的据实扣除办法。
在税收层面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对雇员福利费作出了具体阐述,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那些尚未完成从社会职能过渡的企业中所设立的内部福利部门所产生的设备、设施以及工作人员费用,涵盖了诸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维护与维修、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以及福利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用等方面的开支;
(2)用于保障基本健康需求及日常生活便利条件的各种津贴以及非货币性福利,如企业提供给职工诸如因公跨地区就医费用、未实行全面
医保体系的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以及职工
赡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3)按相关
法规规定衍生出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员工福利费用,例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路费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