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来自非本地的私人雇主拖欠
农民工薪资的情况,这些农民工有权选择前往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亦或是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
申请劳动仲裁以保障自身权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下法律条例对此均有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之间所引发的各类
劳动争议都应适用此法务规则:
(1)因
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矛盾纠纷;
(2)因签署、履行、调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而衍生出的各种分歧;
(3)因开除、解雇和个人
辞职、离职所引发的争议;
(4)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纷争;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6)由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