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存在以下潜在风险:
首先是开发商未能依法取得且有效维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房地产项目的商业广告可能出现夸大事实或者虚伪宣传等不当行为;
再者,开发商有可能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者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经被
抵押的情况;
此外,开发商也可能将预售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
最后,开发商可能会延迟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书,这都将影响
购房者的权益。
另外,开发商还有可能在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