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到期之际,若雇主决定终止契约关系,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是
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员工表示愿意继续签署合同,然而雇主却选择不予续约的话,那么雇主必须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涉及到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雇主所需支付的则应该替换为
经济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存在显著区别,尽管其他类别合同也有可能面临到期不续的情形,但是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达自己不再续约的意愿,否则只要雇主决定不继续签订新合同,就应当对员工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