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的
宅基地以及相关建筑物的拆除过程中,其补偿方式为“分别计算”。
这种“分开补偿”的模式,主要体现为对
土地使用权补偿与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失补偿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割。
换言之,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后者将这些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以建造房屋,供日常生活使用。
在面临宅基地
拆迁的困境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补偿条件。
一方面,是针对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简称“
宅基地补偿”;
另一方面,则是对相对应的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称为“房屋补偿”。
然而,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这部分的补偿金会被分配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会直接给予宅基地使用者。
相较之下,房屋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农民个人,因此,房屋补偿自然归属于农民所有。
当农民的宅基地被政府征收之后,若该农民无法再获得其他宅基地,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会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继续建设房屋。
宅基地征收补偿通常分为两种具体形式。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被征收补偿通常会被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按照当地的地价水平等因素,以相应的价格进行赔偿;
另一种则是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用于在其他规划区域内重新划拨一块宅基地,或者在安置小区内购买
安置房作为替代补偿。
宅基地
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