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有特定的时效限制,该期限为自实际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刻起的一年内有效。
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依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
诉讼。
2、依照明确的法律条文,当事人关于
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长度为一年。
在此期间内,从当事人意识到或是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之日起算。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当事人一方宣布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是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寻求权利救助,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愿意承担责任从而使得此事得到解决,那么原定的仲裁期限将会暂时中止。
从这种暂停状态出现的那一刻起,仲裁时效期间将自动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